首页 火币app官网下载文章正文

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火币app官网下载 2022年07月13日 09:04 110 Connor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公告所述的“基金”系指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合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2. 基金募集情况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于2022年6月17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公告》,就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公告并征询投资者意见。

截至2022年7月1日,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变更征询工作,本次合同变更满足生效条件,于2022年7月4日生效。

自2022年7月4日起,“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正式生效,原《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和《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失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询。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我司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展开全文

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公告所述的“基金”系指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合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3.2.2 后端收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00元的情况除外;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其累计未支付收益将在月度分红时支付;

5、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投资者证券交收的,管理人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00元的情况除外;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其累计未支付收益将在月度分红时支付;

5、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230687E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咨询电话:95563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分红期内每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实际收益与暂估收益存在差异时,需要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6)咨询方式: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63,公司网址: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关于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7月4日(含)起,对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率实施优惠费率。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产品范围

国海证券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活动时间

自2022年7月4日(含)起至2022年7月31日(含)止。

三、费率优惠内容

在活动时间内,本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率由0.20%降至0.05%,优惠费率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本集合计划原销售服务费率请详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

六、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和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4 日

发表评论

火币交易所(huobi) | 火币全球站官网入口 备案号:川ICP备66666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