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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饭差一点闹出悲剧!浙江一家四口疑吃67元晚餐后食物中毒

火币pro官网下载 2022年10月31日 08:49 73 Connor

“一顿67元的晚餐差一点闹出悲剧!”浙江海宁,张师傅一家四口来到附近一家小餐馆吃晚饭,特意找了一家经营老家菜的店铺,点了几个菜和面条就开始吃了起来,吃完后张师傅结账一共花了67元,可是2个小时之后,张先生的女儿就病危了,同时其他3个人也出现了不适。

吃完饭结完账,一家四口就离开了,可是离开半个小时后,张师傅就感到了身体不适,误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张先生没太在意,就到市场去卸货了,可是就在此时,自己的儿子摇摇晃晃的摔在地上,身体在抽搐,这可把夫妻俩吓坏了。

就在此时,张师傅妻子也开始呕吐,于是4人立即前往医院,到了医院之后,张师傅妻子也突然晕倒,于是医院对4人进行了抢救,初步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并对其儿子下了病危通知书,由于抢救及时,4人最终挽回了生命。

餐馆老板则表示,4人确实是在店内消费的,但是目前由于检测结果没出来,也不能确定是不是在店内吃饭导致的,毕竟当晚在店内消费的顾客很多,如果有问题的话,为何其他顾客没有事?当张师傅要找事发当晚的厨师时,店老板表示已经离职了,自己也联系不上。

不过,张师傅却认为一定是其中一道菜品酸汤鸡蛋出了问题,店内用煮面条的水倒在了鸡蛋上,由此导致了亚硝酸盐超标,而店老板则称,早上点这份菜的时候确实是用煮面条的水,但是晚上面条水就浓了,所以就用的开水,如果不信,可以再煮一下面条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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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市场监管门表示,目前已经对店内食材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等到结果出来或者是双方协商重新取样,可以再次取样调查。

真是有点后怕!一顿饭差一点闹出悲剧,正所谓民以食为天,所幸最终大家都无事,如果一旦出现严重后果,那么就不是赔偿这么简单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何看待这件事?

1、不管做酸汤鸡蛋的大姐是否离开,都不影响店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大姐做酸汤鸡蛋,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餐馆承担责任。换而言之大姐是否离开,都不影响店里承担责任。

至于本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责。这是工作人员和餐馆的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客人无关。

2、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张师傅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酸汤鸡蛋导致他们一家四口食物中毒。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条规定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张师傅主张说,他们之所以中毒,是因为吃了餐馆的东西,根据举证规则,张师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从餐馆当天的面条卖光,其他客人吃完后都没有中毒来看,面条应该没有问题。凉菜,也不具备产生亚硝酸盐的条件,问题的关键,还是在酸汤鸡蛋上。

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餐馆重新熬一锅面汤化验后,没有发现较高含量的亚硝酸盐,张师傅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张师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有网友表示,是不是餐馆不配合,不同意重新熬一锅面汤化验,餐馆就不用承担责任?哪有这么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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