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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云课堂”】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坚持哪些原则(下)

火币app官网下载 2022年10月01日 08:14 78 Connor

人大代表履职知识

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坚持哪些原则(下)

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必须坚持选举原则。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反映的是选举制度的本质及其内涵,对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具有相应的指示作用。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内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相比较而言,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表达意愿,是直接集中选民的意志,并且不需要中间委托传递,意见比较真实、准确。因此,直接选举是国家权力产生的基础。但是任何一种民主形式都应当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形式上的民主。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交通不便,一律实行直接选举有困难。因此,我国选举制度采取了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情况下,直接选举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不仅担负着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而且为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以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因此,直接选举是组织国家政权的基础。

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从1953年的乡、镇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到1979年扩大到包括县、自治县在内的整个县乡两级,形成了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的格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决定了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必然性。

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数的一种选举制度。差额选举是选举法的重要原则。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是选举应有之义,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他们自由表达选举意愿,从而更有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差额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来自两个渠道,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二是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体现了上下结合、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差额选举制度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特点,正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另选他人。为了实现无记名投票原则,通常还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以便投票人自由地写票。与无记名投票相对应的是记名投票。在记名投票的情况下,投票人的投票取向是公开的。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无记名投票,在什么情况下实行记名投票?从国外的情况看,公民个人参加投票选举,以秘密投票为原则,因为公民行使的是个人权利,没有理由让他人知晓其选择,以避免外界的干扰。对于代议机关的成员参加投票,以公开为原则,如国会议员的投票。因为议员的投票权形式上来自选民的委托,为了让选民在形式上监督其履职情况,投票予以记名并公开。

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基层选举可以“采用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这是从当时文盲较多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作出的实事求是的规定,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投票。1979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采用无记名投票,别人不知投票人投了哪位候选人的票,可以消除投票人的顾虑,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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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选举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完备,并与国际选举原则相衔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每个公民应有权利和机会“直接或者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可见,国际公约同样确立了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普遍、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选举法在保障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方面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①物质保障。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公民依法参选,实现选举权利所必需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不至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到选民和代表的参选参政。②程序保障。选举法在有关选举的一系列程序规定中,同样贯彻了选举权利的保障原则。如在选举日前 20日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民名单方面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等规定,为选民和代表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③法纪保障。依照选举法规定,凡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等。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换届选举中的贯彻实施,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选举不受外国干涉原则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国家独立自主决定选举权、选举程序和选举方式,产生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我国的内政。各国应当尊重他国主权,境外势力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进行干涉。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述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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