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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
14岁初三女生张某,在家和母亲发生争吵后,从小区18楼跳下坠亡。经民警了解,争吵的原因是没有写作业和玩手机,母亲将手机砸掉,随后张某跑出门。事发后,张某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生在小区18楼跳楼身亡
父母起诉物业、消防及住建部门索赔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0月生育女儿张某,2010年11月生育儿子小张。2024年9月28日21时43分,派出所接110电话转接报警称,在某小区7号楼有人已经跳楼。处警情况:“经民警到达现场了解,人员已经被120急救拉走,是从7号楼顶跳下。民警去医院了解情况,张某为九年级六班学生,因其与母亲发生口角后跑出门,其母亲让弟弟小张去寻找,弟弟在楼顶找到姐姐,她就跳下去了。争吵的原因是没有写作业和玩手机,母亲将手机砸掉,随后张某跑出门。”
2024年9月29日,派出所对张某父亲制作询问笔录,其称接到儿子小张的电话说张某跳楼了,到医院后张某已经去世了。对于女儿张某当时跳楼的情况一开始并不了解,后面听儿子说妻子把女儿手机摔了,然后就发生了这种事……同日,派出所对小张制作询问笔录,其称下楼买水返回时母亲电话告知其去找一下张某,说张某跑出去了,人找不见了,后其在楼顶找到张某,张某在大概三四米左右的距离看了小张一眼以后就跳了下去……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的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杀的可能性,家属对此均无异议。2025年3月24日,张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载明,张某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死亡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备注高空坠亡。另查明,2012年6月13日某小区7号楼竣工验收合格……
张某父母起诉称,物业公司未采取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必要措施、未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私自乱建乱搭“石墩子”及未进行巡查系造成张某死亡的因素;某某消防支队,对物业公司关于不能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错误安全管理指导,系造成张某死亡的另一因素;需查看楼顶平台现状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格尔木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该证据一方而拒不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造成张某死亡的又一因素。三被告均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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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实三被告构成侵权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7号楼18层至楼顶的天台门未锁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派出所对小张制作的询问笔录,足以认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主动跳楼死亡;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张某在晚上9时后自行前往楼顶跳楼,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三在读学生,其认知水平足以判断从18层高的楼栋楼顶上存在坠落伤亡的危险,即使事发时7号楼天台未设置提示坠楼风险的安全警示标志,亦不会导致张某忽略天台坠楼危险的存在,其死亡结果是其主动追求的结果,与某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楼顶排气管道是整个建筑的一部分,楼顶天台四周防护墙高度也符合国家标准,围墙高度以张某年龄,无需借助排气管道亦能攀爬至围墙上,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物业公司私自乱建乱搭。因此,原告主张某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物业小区的日常开展检查工作,并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无不当,且案涉通向楼顶的天台门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锁闭。故原告诉称某某消防支队误导物业公司未锁闭案涉天台门对张某死亡存在过错,主张某某消防支队构成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格尔木住建局提交了该小区7号楼验收合格备案表及设计图纸,2012年6月13日该楼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楼盘的楼顶平台围墙建设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材料提供与否也并不必然导致张某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告以格尔木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证据一方而拒不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格尔木住建局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在案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原告诉请三被告对张某死亡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9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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