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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拆除违建时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属违法!

火币pro官网下载 2022年08月19日 09:21 98 Connor

【案件回放】

位于北海市xx区xx镇xx号之后的两间平房(面积共48.45平方米)是蒋x秀、吴x光、吴x明、吴x莲、吴x兰、吴x英的父亲及外祖父蒋x在民国时购买的。于2010年4月份拆旧重建,蒋x秀6人对涉案土地及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上述涉案两间48.45平方米平房是由蒋x秀6人交给吴x庆(吴x光之子)居住及使用。2019年5月8日8时30分许,xx区相关部门趁吴x庆家人不在家时动用机械强行拆除其上述涉案房屋。吴x庆认为,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吴x庆使用的位于北海市xx区xx号之后的两间平房(面积共48.45平方米)及其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本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涉案的建(构)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执行所依据的事实清楚,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关于吴x庆提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为蒋x秀、吴x光等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后经审理,吴x庆所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北海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8日强制拆除吴x庆位于北海市xx区xx号之后的两间平房及其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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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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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xx区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属违法建筑,吴x庆申请复议后,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吴x庆未提起行政诉讼。xx区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吴x庆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xx区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履行催告、公告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但xx区相关部门未举证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已对吴x庆屋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或保全、已通知相对人到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剥夺了相对人的到场权、知情权,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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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要进行催告、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现场笔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事项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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